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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运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运营收支悉数归入出包方的财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利益分配以出包方的赢利为根底。依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判别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应交纳营业税,要害要看是否契合财税[2003]16号文的三个条件,而不是看承包者是否收取营业执照。
按照上述方案,尽管承包方不收取营业执照,假设承包方的运营收支末归入出包方会计核算,出包方不但不能兔交收取承包费的营业税,并且对承包方包括税收在内的债款还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见危险是很大的,因此上述谋划方案其实是不可取的。
其次需求考虑的是食堂承包后缴税义务人的供认问题。需求清晰的是,职工食堂不论是否承包,都涉及到营业税和所得税,差别只在于缴税义务人可能会不同。
承包前,主要视食堂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而别离以企业或食堂自身为缴税义务人;
也就是说,假设承包人末处理营业执照,且其运营收支归入企业或食堂的会计核算,则缴税义务人的供认与食堂承包前相同,其对内、外供给的服务获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也与承包前的供认原则一样;假设承包人处理了营业执照,有独立的出产运营权,财务上独立核算,则以承包人为缴税义务人,其对内、外供给服务获得的收入应同时交纳营业税。